关于对《关于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公示

27.09.2016  02:38

    浙江省旅游局拟送审《关于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公示。如果您对该意见有何意见或建议,请来电或来信至浙江省旅游局产业促进处。

  联系电话/传真:0571-85212029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杭州市石函路1号,邮编:310007

  公示时间:从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3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风情小镇 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送审稿)

    创建命名一批旅游风情小镇是省委省政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推动全省旅游产业转型提升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具体措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每年培育20个旅游风情小镇”和《2016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力争5年打造100个旅游风情小镇”目标任务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在全省创建命名一批旅游风情小镇,有利于挖掘优质旅游资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集聚旅游产业要素,实现要素与产品的尽快转化;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源整合、促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加快推进旅游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和提档升级,形成新的旅游经济增长点。

  (二)目标定位。 旅游风情小镇聚焦独特风俗民情和悠久文化特色展示,注重挖掘历史遗存、风土人情、民俗民风等元素,把风情和文化融入“吃﹑住﹑行、游﹑购﹑娱”中,把原生态的风俗民情与旅游业态、文化创意深度融合,坚持旅游与文化、生态和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坚持以小乡小镇人文个性体现魅力,以风采、意趣、韵味打造旅游休闲体验人居地,实现文化传承、产业兴旺、农民增收、事业发展目标。所有旅游风情小镇都要建成3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三)质量优先。 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命名采取“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创建制。按照成熟一个,命名一个,确保创建质量的要求,利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验收命名100个左右民俗民风淳厚、生态环境优美、旅游业态丰富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

  二、 申报条件

  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的创建命名以拥有独特的原生态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资源,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行政建制乡﹑镇﹑街道为申报主体。

  (一)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资源。 有进入省级以上文化与自然、民俗与文物、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资源,有历史建筑和可供游客参与、体验的独特地方风土人情资源。

  (二)拥有可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业态。 有各类旅游业态。有满足不同旅游者的2-3种住宿设施,有不同特色的地方餐饮,有可供主客共享的公共休闲体验场所,有体现当地特色的旅游文化活动和旅游商品。

  (三)拥有较为完整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有完善的游客咨询服务、公共交通服务,智慧旅游服务,旅游慢行系统,旅游标识标牌,公共休闲区域、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四)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历史人文环境保存完整,自然环境保护有序,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镇区保洁工作完善。

  (五)拥有较好的旅游管理机制。 有统一的旅游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有政策要素保障,有较完善的旅游投诉和安全保障机制,有专人负责旅游统计工作等。

  (六)完整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 申报表: 真实完整填写的《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申报表》(详见附件);

  2. 创建方案: 有较详细的创建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实施路线图等;

  3. 资源认定资料: 列入各级政府及行业组织认定名录的文化与历史资源证书、证明等体现身份和价值的材料,已开发和具有开发价值的文化与旅游资源实景图片等;

  4. 服务质量证明: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申报前三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证明和申报前一年度,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警告(含)以上处罚的证明。

  三、创建程序

  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命名坚持成熟一个命名一个的原则。通过过程创建、结果命名,条件成熟的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及评定命名可同步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 由具备条件的乡镇和街道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经审核的申报材料。申报创建不设名额限制,凡符合旅游风情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均可申报;

  (二)创建审核。 根据申报创建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街道具体区域划分,分别由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最后经省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审定后公布创建名单;

  (三)动态考核。 实施年度考核及复核监督,奖惩挂钩机制。优秀进行奖励并可提前进行评审命名,不合格的警告直至退出省级创建名单和摘牌处理;

  (四)验收命名。 创建达到旅游风情小镇要求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组织认定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由省政府发文命名。

  (五)联动指导。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政策制定和认定验收工作实施分工合作协调指导,形成省、市、县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旅游风情小镇创建要增强创新意识和强化策划宣传,努力通过创建工作把“旅游风情小镇”打造为传承华夏文明,显现独特风情的浙江旅游新载体,塑造成旅游产品多样、旅游效益突出和产业融合共赢的新样板。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将“旅游风情小镇”创建作为统筹乡镇发展和实施旅游新一轮发展的重点工作进行扶持。省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列入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分配因素。

  (二)用好 土地要素保障政策。 各地要结合贯彻国土资源部等三部委《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积极落实风情小镇旅游建设项目用地。省国土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指导旅游风情小镇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规划选址工作,充分利用“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等政策合理保障旅游用地需求。

  (三)创新市场投融资机制。 各地要积极引导各类资金参与旅游风情小镇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小镇旅游业态。省旅游主管部门要与各大金融机构加强战略合作共同开发支持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的金融产品,并就小镇开发民宿、私人博物馆等旅游业态予以帮助。浙江省旅游产业基金将把旅游风情小镇建设列为重点投资方向。

  (四)给予营销推广支持。 各地要加大对旅游风情小镇品牌打造和营销推广的支持,在对外宣传推广,境内外展会营销,宣传促销资料制作上对旅游风情小镇予以倾斜。省旅游主管部门要在《浙江省乡村旅游“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将命名的旅游风情小镇设定为优先发展重点区域。

  (五)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各负其职分批分类做好旅游风情小镇各项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按计划安排和时间节点规范有序推进;要加强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命名工作的信息通报,各地的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进度、经验成效、问题困难等情况要及时上报,由省旅游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向省政府汇报。

  (六)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切实把旅游风情小镇创建作为旅游产业“补短板、促转型、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工作予以认真实施,真正将旅游风情小镇打造成我省旅游发展的新亮点、历史文化的传承点、产业发展的着力点;城乡建设的创新点和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以旅游风情小镇的创建扩大影响力,提高吸引力。

  (七)列为国家级、省级旅游重点评比项目的必备条件。 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把旅游风情小镇创建成果设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类示范项目的必备条件。省旅游主管部门要将是否拥有旅游风情小镇作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