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印发实施《浙江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06.02.2016  09:46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等通知精神,省发改委制定了《浙江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备案文件效力、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29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改革:
  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其中,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浙江省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13〕406号)精神,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浙江省发改委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发改委(局)实行备案管理。
  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要求,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属省发改委备案权限的项目,投资主体可登陆浙江省发改委门户网站(www.zjdpc.cn),通过“网上办事-在线申报”栏目中的“浙江省企业投资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省发改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项目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备案等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职责,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加强跨部门工作衔接,推进形成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