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保单有别人姓名 大奔车主要“退一赔三”

16.03.2016  10:43

  从4S店刚提回来的新车,交强险保单上写的却是别人的名字,车主认为是4S店把二手车当新车卖,属于欺诈;但4S店的说法是,这是为了拿到厂方的返利,车子还是新车。到底孰是孰非?3月14日,嘉兴南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12月26日,绍兴张先生在嘉兴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ML400豪华型汽车,车价为89.8万元。

  但之后,张先生却在随车交付的交强险保单上,发现了原车主“关某某”的名字。张先生按照保单上的电话,联系到了关某某,对方称曾经买过这辆奔驰车,后来又退掉了。

  张先生认为,他买的是辆二手车,应该折价处理,4S店却隐瞒了这一点,以新车的价格出售,属于典型的销售欺诈。他找4S店交涉过多次,但这件事始终没有妥善解决。

  去年12月2日,张先生将4S店起诉到南湖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89.8万元、车辆购置税7.9万元,同时赔偿三倍购车款。

  庭审中,4S店方面解释说,张先生要买的这辆车车源紧张,4S店在自身无库存的情况下,向关联单位福建宁德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调拨了一辆,但又因为宁德宝利德公司自身销售政策的原因,在2014年12月8日就已经以该公司员工“关某某”的名义,缴付案涉车辆的交强险保费。

  4S店方面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关某某历年社保缴费明细表原件,证明关某某与宁德宝利德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一份是由关某某出具的“证明”。关某某称,自己是宁德宝利德公司的行政人事主管,公司为争取厂家返利,将一库存新车(即案涉车辆)的交强险暂时办理到他本人名下。但他从未实际支付过车款,也没有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和实际支配权,车子并未登记到他本人名下。

  4S店方面表示,事情发生后,他们向关某某调查过,关某某说自己确实对外阐述过车子的情况,但他当时以为是来自奔驰厂方的秘密采访,不知道是车主的调查。

  被告4S店认为,在销售之前,他们已将保单批转事宜告知张先生,交车前也将交强险办理批转至他名下,此后,张先生根据该保单办理出车辆的行驶证,且一直正常行驶,“张先生购买后办理的是注册登记手续,并非转移登记手续,涉案车辆是辆新车。

  同时4S店方面也认为,保险合同的批转对车况及质量并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张先生的买卖合同权益和保险合同权益并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害,更未产生任何损失,因此,他要求赔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不过,张先生对关某某的身份存疑,“如果他是宁德宝利德公司员工,为何不表明身份,车子要在家里停放两天后再退回?”张先生表示,是4S店隐瞒了相关的车辆信息,导致他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他也不同意调解。

  南湖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