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对新昌县人民医院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23.05.2015  19:52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1号)的规定,新昌县人民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新昌县人民医院 

  建设地点: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17号医院内 

  公示期限: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6月4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批文:浙环辐[2014]12号(详见附件)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联系电话:0571-28869160联系人:李夏


新昌县人民医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