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纯电动车企规定出台 7月10日起实施

06.06.2015  12:33

        6月4日,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自7月10日起实施。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将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规定明确,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应使用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注册商标和品牌,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 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同时,新建企业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

        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 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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