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新型检律关系,浙江检察机关在行动

17.06.2016  21:04






  浙江检察网讯  6月16日,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上,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筑新型检律关系发言。今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为此做了什么,下一步还要做什么?看看汪瀚检察长怎么说?

  今年以来,在省委以标杆姿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引领下,省检察院提出要高水平推进检察工作,并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服务律师工作作为查补短板的重要领域之一,统一认识,多措并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专项整改,切实突出问题导向。年初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夏宝龙书记在全省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座谈会上提出的“七个绝不允许”要求,部署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两个专项整改活动。3月,省检察院出台保障律师会见权“三个不得+三个应当”与文明办案“六个严”的规定。各级院认真落实省院部署,积极查找工作短板,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为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改成果,实现常态化、长效化,杭州市院、绍兴市院、龙泉市院、遂昌县院等院相继出台规定,从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杭州市上城区院推出全面记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的“五表一书”,以表格形式对检察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进行全程记录、全面留痕,简单明了,操作性强,省院及时在全省推广,积极展示示范意义。

  二是开门纳谏,广泛听取律师意见。4月,省检察院召开了以构建高水平新型检律关系为主题的律师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律师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之后,院党组专门研究确定了《2016年省院机关落实律师对检察工作意见建议十项任务》,采取项目化管理方式推进落实。衢州市院、温岭市院等不少院也采取上门走访、调研座谈、微信交流、设置律师意见簿等方式就加强检律良性互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司法行为等工作认真倾听律师的意见。一些检察院还更加注重在诉讼环节中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绍兴市上虞区院制定了听取律师意见实施细则,对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听取律师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优化平台,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全省检察机关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实现案件信息常态化公开、规范性公开。宁波市海曙区院在全省率先建成了门户网站、手机App系统、微信公众平台等组成的“阳光检务综合应用平台”,后升级为宁波市“律师预约查询”平台,是全省检察机关首个面向律师提供预约查询服务的手机App系统。宁波市江北区院以卷宗电子化、信息公开化、互动即时化为基础,实现律师来院“五分钟”完成电子卷宗光盘和承办人办公信息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指引及案件绑定,有效地提高律师执业服务质效。绍兴市越城区院等一大批基层院探索开展电子卷宗工作,有效地降低了律师阅卷的时间成本。云和县院建立“一站式”专人专职全程服务律师制度,稳步推进“一次预约、多点联动、统一回复、就近接待”的工作模式。

  四是制度先行,促进新型检律关系良性互动。为更好地指导全省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5月份,省检察学会经与省律师协会协商,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检律良性互动机制 构筑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对加强常态化良性互动、建立服务律师平台机制、深化全方位信息共享、拓展业务交流培训、强化配合监督机制等进行了规定,已下发全省检察机关执行。湖州市院、台州市院等院也建立了与律协、律师的常态化交流沟通制度,为检律良性互动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仍然存在着对检律关系的认识有偏差、服务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识有待增强、对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全省检察机关要以全省律师工作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浙江实际,不断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在三个方面继续努力:

  一、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检察官和律师虽然角色定位、职责分工不同,但两者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观,各司其职、殊途同归,和而不同、相得益彰,肩负共同的历史使命。全省检察机关务必要深刻认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也是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使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成为检察人员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要坚持问题导向,从司法理念、司法行为、司法作风、司法纪律等各个方面高度重视解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难、强制措施运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依法落实和保障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于法律规定无需许可的案件,不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查答复,根据办案情况尽快安排律师会见;严格把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的标准和时限;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讯问笔录制作应客观、准确。总之,要以透明可见的方案,务见实效的行动,不断规范司法行为。

  二、增强服务意识,不断优化服务律师工作。律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律师参与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全省检察机关要站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认真听取律师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和完善服务举措,紧紧抓住推进案件集中管理和建设电子检务工程的契机,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与服务律师工作的深度融合,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更多便利和更好服务。要统一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全面推行案卷信息光盘刻录,允许律师自行选择阅卷方式,为律师阅卷和复制案卷提供便利条件;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推送制度,及时告知律师案件侦查终结、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要时间节点,便于律师及时参与诉讼;要建立服务律师平台机制,利用互联网等渠道开展检律数据交换等,积极探索在检察机关案管中心等实施律师一卡通。一句话,服务要坚持效果导向,让广大律师有获得感。

  三、完善良性互动机制,不断推进检律“”、“”关系构建。“”、“”关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就新型政商关系提出的精辟论述,对我们构筑新型检律关系同样有着重要指导意义。检律关系要“”,一方面,检察官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主动关注、了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帮助依法解决;另一方面,律师也要积极和检察官沟通交流,理解、支持检察官依法履职。检律关系要“”,就是要求检察官和律师交往必须遵守各自职业操守,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保持两者间的清白关系。“”、“”关系基础在“”,核心在“”。全省检察机关要以推动“亲上加清、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为目标,进一步拓宽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交流渠道,深化检律合作。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建立面向律师的“检察开放日”机制,加强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交流;探索建立省检察院和省律协庭审巡查机制,对全省刑事案件庭审控辩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继续开展全省控辩对抗赛、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检律交流活动;建立检察官和律师互评制度,促进共同改进工作;建立检察官和律师教育培训机制,互聘师资,通过授课、培训等形式,促进法律理念融合和业务知识结构互补等等。总之,通过这一系列实际举措,让包括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人共同担当起责任和使命,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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