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的《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26.05.2017  18:58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的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本站5月26日讯】5月2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全票通过新修改的《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并公布施行。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新时期的治水理念,完善钱塘江流域防洪统一调度体系,理顺省有关部门与沿岸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将1998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修改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并确定由省人大农委负责起草和提请审议。省水利厅高度重视,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本次修法,遵循“保护优先、强化管理、聚焦重点、衔接一致”的原则,认真总结了近二十年来我省钱塘江流域管理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流域管理的特点和规律,顺应改革需求,在防洪调度、涌潮保护、采砂管理、管理机构职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一是本次条例修改,将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将曹娥江河口段下放地方政府管理;将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执法、采砂等具体河道管理工作下放地方。

二是新条例突出流域特色,新增涌潮保护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健全协调机制,新增河道采砂管理条款;强化流域防洪统一调度,新增“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服从流域统一调度,保障流域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内容。

      三是新条例强化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海塘、灌溉工程、闸坝等水利工程的研究、管理和保护,明确要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