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签发全程留痕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13.07.2016  14:03

  近日,乐清法院出台《关于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签署签发的若干规定(试行)》,全面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

  乐清法院规定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或按要求适用令状式文书格式的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金融借款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和当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等,均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直接签发。院长主要签发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或庭长意见与合议庭意见明显不一致的案件,涉外、破产、刑民交叉或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的案件等。

  同时,法院更强化院庭长监督职能。明确院、庭领导加强对审判质效的管理监督,重点把握裁判结果认定合同无效或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院、庭领导认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当的,可要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其裁判文书签发由庭长或院长审核。明确对法律文书进行签署签发应当全程留痕,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院、庭长对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标注修改意见,并在修改后保留文本。签署文本应当附卷存档,确保全程留痕。案件主审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按照法律文书成稿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违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