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管道未告知 调解全额退房235万

30.03.2016  17:55

  【案情】

        2016年2月,海宁消费者王先生(化名)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年前在海宁某房产公司购买的商品房,总价235万,收房后从其它途径得知,该房楼上用户对卫生间设施及阳台进行变动改造,使得楼下房间顶上的下水管、排污管重新辅设,对下层结构有承重作用的大梁也钻了一个洞,影响安全结构,因此向房产公司提出退房要求,但被拒绝,产生纠纷,要求调解。

  【调解】

  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查明情况属实后咨询了建设方面的从业人员及律师顾问团成员,结合相关意见,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房产公司提出,该房在销售前已作改动,是物业公司员工私下将未销售房屋钥匙出借楼上用户所致,房产公司并不知情,而且当时消费者也实地看过现房,认可现状后才购买的,并没有故意隐瞒事实,只愿意承担因水管改造后的保修服务,不同意退房要求。消费者认为,当时看房时,只对结构户型等查看,对于管道是否改变,并未留意,而且认为管道问题涉及上下所有用户,都是统一规划,根本不可能意识到会有单独某一套房屋有改动的现象,而且水管之类的改变,需要专业操作并作防水测试,一旦改动,肯定不利于防水要求,保修政策只是事后补救,是否能安全解决,也很难定论;同时承重大梁有钻洞行为,于房屋整体安全性能有影响。如果事先告知有过上述改动,肯定不会购买,坚持要求退房。

  海宁市消保委认为:房产公司对未销售的房屋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员工的私下行为,应由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由消费者来承担,而且改变管道设施及承重大梁钻洞,对消费者而言,具有不可预估的使用安全隐患。最终认为,房产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退房责任。房产公司虽对我委的观点表示认同,但表示退房没有先例,需向总公司进行请示,并一再表示自身的的销售行为并无过错,只愿意承担保修责任,因此,我委只能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调解结束后半个月左右,消费者来电告知,最终房产公司同意作退房处理,并对我委的工作表示感谢。

  【评析】

  该房最终能调解成功,一是得益于消费者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在没有装修前,就提出交涉,标的物仅为房屋本身,不涉及其它费用。二是本纠纷事实清楚,房产公司认可改变行为发生在交房前,而非交房后,法律关系只涉及房屋买卖,而不涉及邻里纠纷。上述两个关键要点,使得本次纠纷,涉及面小,不需要消费者承担大量的举证义务,只需通过合理推论与法律条款运用,即可明晰责任。

  【提醒】

  通过此次纠纷调解,也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购买商品房不能只看自己房屋内的结构,对于卫生间、厨房间、阳台等贯穿整幢房屋结构的部位,也须注意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一旦购买并且装修后再发现问题,将会提升维权难度,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提高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