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集中存管”支付机构备付金 防止客户备付资金被挪用

15.01.2017  21:34

根据通知指出,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网络支付业务: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通知表示,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增长迅速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增长迅速,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已经达到4600多亿,至2016年底保守估计有5000亿的规模,支付机构已经向存款机构发展。但与此同时,各家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却非常分散。在现有的267家支付机构中,最少的在银行大概有13个账户,最多的有70多个,客户备付金在这么多家账户存放,无形中增加了风险。此前,在浙江、广东、上海都曾经发生过有机构恶意蓄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案件,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此外,对一部分支付机构而言,其主要的盈利来源已经不是支付服务,而是吸收资金沉淀,通过备付金的利息盈利。根据央行的统计,支付机构备付金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为9.52%。其中比例最高的是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其备付金利息收入占比高达22.24%;其次是网络支付机构,占比为11.26%;银行卡收单机构的备付金利息收入占比1.81%。

2016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商报讯(记者 郭雀屏)昨日,央行下发《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实施“集中存管”。

客户备付金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央行支付结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核心就是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被挪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