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四举措”探索消费领域信用建设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18.03.2016  15:02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探索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区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积极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建设,紧紧围绕消费领域工作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把消费领域信用建设与商业发展通盘考虑,推动区信用建设工作的发展。
  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强化经营者信用意识。组织开展了有关国家信用建设、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宣传,抓好对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宣传教育;结合“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开展新《消法》宣传教育培训、“12315社会开放日”活动等系列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充分利用媒体,开展了消费领域信用建设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提高经营者自觉守法意识,强化信用意识。
  三是开展社会共治,强化消费纠纷社会和解。通过开展与企业行政约谈,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等方式,把各种调解有效衔接联动,努力做到职能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切实筑牢消费维权这一民心工程;加快推进投诉信息一体化建设,在3家企业设立“快速通道”;通过典型案例,定期进行媒体曝光,整合商圈、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维权力量,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
  四是规范管理考核,强化行业信用监管惩治。构建消费信用评价体系,合理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完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规范维权流程、形成一套科学、完整、权威的消费信用等级评价及应用机制;围绕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领域为重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消费领域专项整治、重点督办消费欺诈、不履行三包责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霸王条款”等行为;整合职能部门资源,形成信息共享,加强行业组织之间的沟通,并将信用公示查处企业侵害消费者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公示平台,设置侵害消费者违法行为一票否决黑名单制度。(洞头县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