剿灭劣Ⅴ类水 各地都在使力 据说有一战术不能少!

31.03.2017  15:24

  这些天,浙江全省上下正在忙着剿灭劣Ⅴ类水。

  在这一过程中,有一重要的“战略战术”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是什么?那就是:法。

  “法”字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所以说,治水怎么能少了“法”呢?

  近日,省司法厅、省普法办下发了一个通知,在全省组织开展“吹响法治宣传冲锋号助力剿灭劣Ⅴ类水攻坚战”主题宣传活动。

  

  这段内容很长,简单概括下分4块内容:

  (1)这是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全社会要进一步理解、支持、参与;

  (2)这次宣传的法律很多,“点了名”的就有9部,其中以水为主的就有4部,其他也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土地管理、节能、气象等;

  (3)普法的内容不仅仅是宣传下这些法律,还包括经济转型升级;

  (4)特别提出要加强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比如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从这不到300字的内容中,其实可以读出很多东西。

  第一,2013年11月29日,浙江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提出“五水共治”以来,浙江的环境,特别是水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浙江在线网站曾公布过这样一组数据: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全面消灭劣五类水早就列入了浙江的计划,如今正处于“扫尾”阶段。但“行百里者半九十”,这个阶段也是非常关键的时刻。

  关键体现在首先涉及的法律比较多,关于环境污染的基本都有涉及,说明最后要“扫尾”的工作也不轻松,不仅仅是治个水,还要整治大气、土壤等整个环境。

  其次体现在对经济转型升级的强调上,因为“五水共治”其实目的不仅仅在于治水,而在于通过治水推动浙江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如果没有后者,那么“五水共治”的成果很容易反弹。

  再次也特别强调政府依法治理。

  这些整合在一起,进一步说明其实这次剿灭劣五类水也不仅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续战”。

   这是场持久战

  我们都说,一件事情要长效持续发展下去,就需要有制度的保障。法律就是最好的制度之一。但这一制度要发挥作用,就需要加强落实。坚持、落实,这两个词缺一不可。

  浙江这些年的法治建设发展迅速。特别是自2006年率先在国内提出法治建设以来,浙江的法治成就有目共睹。

  在法治建设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形成全社会的法治风尚。而这里面,法治宣传教育非常重要。

  在省普法办这个通知中,是这样布置工作的:

  

  这五个活动的安排其实蛮有讲究的。针对的就是长效治理。

  比如说首个活动是“法企同行”。大家都知道,现在水污染中,属工业污染最重。什么时候企业遵照法律开展经营活动,提供生产技术水平,不再偷排漏排,生态污染就有治好的希望。但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一对大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两者都会变得很糟。现在主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引导企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遵守环保法等法律法规。

  其次,为什么又要开展志愿者专项行动。这里说“又”,因为其实每次开展普法、送法行动,我们印象中可能性最大的场景就是一群穿红马甲、戴小红帽的志愿者在广场上发折页宣传资料。但这次的形式却主要选择了大学生以及暑期志愿活动,这一形式相比好在大学生这个群体。因为学生对家庭、对社会有特殊的影响。他们是社会的未来。

  第三是公益文创设计大赛和书画摄影作品展。这些是最近几年兴起的普法方式。选择这些,一是因为受众的“口味”在变,发折页的老套路需要有所改变,好的文创产品不会那么生硬,能让人眼前一亮、记在心里;二是相比较而言,这些方式的传播媒介、传播速度更快、更广。

   各地探索

  在浙江各地的具体操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管用的办法:

  杭州江干区专门搞了个“争当江河小二”的活动,由大学生志愿者与各街道治水办、团工委三方结对,组成江干区“河小二”护水团。

  是的,又是大学生志愿者!不仅是因为他们业余时间较为充足,而且文化水平高,方便做普法宣传,而且多才多艺,可以发挥所长。

  温州的司法行政部门则进一步发挥了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治水对于某些人来说,会影响到其个人利益,如果处理不妥当,会引起矛盾纠纷。

  “有备无患,化矛盾于无形。”当地专门选聘村中有威望、政治觉悟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两代表一委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参与有关“灭劣Ⅴ类水”矛盾纠纷化解,鼓励规范特邀人民调解员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据悉,截至目前还是“零上访”。

  位于钱江源头的开化县于今年年初成了一个“回归者”护河队。成员由社区矫正人员组成的“民间河长”组织,下设12支分队,现有人员300名。

  这支特殊的护河队利用每月19日的“全民护河日”,积极参与基本剿灭Ⅲ类水和“民间河长”组织的各项活动,目前已开展护河活动36次,248名社区矫正人员参与,清理河道40余条,劝阻不良行为50余次。

  这个“法”的意义在于是一种“双赢”模式: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因此更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治水又多了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