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贼宝没挖到被判十年 法官:不管有没有挖到都要严惩

15.03.2015  11:28

  #!diantou!#(钱江晚报记者 陈栋)3月12日上午,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罪案件,当庭对多次盗掘古墓的杨某、严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10年2个月,对盗掘古墓的吴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5000元不等。

  事实上,杨某、严某并没有从古墓中盗到什么值钱的东西,为什么会被判十年以上徒刑呢?

   嫌收购古董青砖“不给力”

  他组了个盗墓团队

  严某是宁波人,今年43岁,一直以收购青砖头为业。成色好的青砖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在市面上也能炒出价格来。但好青砖毕竟可遇不可求,普通的青砖又赚不到钱,严某想转行了。

  受小说《盗墓笔记》启发,严某决定直接去古墓里捞点古董出来,一来不需要什么成本,二来可以直接挑选自己喜欢和值钱的东西。

  严某找来“搭档”杨某。杨某是个惯偷,曾7次因盗窃罪被宁波法院判刑。之所以找杨某,是因为严某知道杨某眼疾手快。至于吴某,则是严某在山上找古墓时无意中碰到的,两人都对古墓有兴趣,“志同道合”。

  2014年7月初的一天,天气热得让人喘不过气,严某与杨某在宁波横溪镇孔家潭村毛竹山上,盗挖了一座古墓,但这是一座穷人家的小坟墓,里面没有什么值钱财物。后二人又在该片山的竹林中部位置盗挖了一处古墓,窃得一只青釉碗和一只青釉双复系盘口壶。之后一天,严某又在此古墓中盗挖出一只青釉双复系盘口壶。

  事后经鉴定,二人盗挖的坟墓系汉至六朝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涉案三件物品均为一般文物。

   自制探墓“利器”

  可还是没捞到什么值钱东西

  尝到了甜头的二人并未就此收手,他们打算去偷更有价值的古墓。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严某伙同杨某,又叫来之前认识的吴某,在之前去过的那片山上靠近水库的位置,盗挖一座古墓,但是手气不好,没有捞到什么。经鉴定,该坟墓系汉至六朝古墓葬。

  后来严某到三门县亭旁镇的丹邱寺时,听村民说附近山上有古墓,2014年7月28日,三人开车来到寺前岩村,将车停在路边后便上山寻找古墓,起初一直没找到,到29日傍晚6时许,三人用随身携带的两副“枪棒”探测到了一处古墓。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钻探、挖掘,直到把砖头拿出来,三人在该处墓穴中并未发现值钱财物,遂离开。经鉴定,该墓系清代墓葬。

  他们所用的“枪棒”,其实就是用铁棒制作的探测器,发现古墓后,用枪棒一直往下钻,通过辨认钻到的砖粉的颜色来辨认墓的年代。若红色即为现代的,若青色的一般是清代或是更早的。这两副枪棒是他们仿照电脑上枪棒的样子自己制作的,有了这一“利器”,他们干起活来方便多了。

  多次盗窃古墓

  两主犯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2014年7月29日晚,严某、杨某、吴某三人在住宿的宾馆内被三门县公安局抓获。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严某、杨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吴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好冤啊,其实偷到手就那么点东西啊!怎么会判得那么重?”严某等人肠子都悔青了。经办法官解释道,尽管严某等人盗窃到的古董没几样,而且经过鉴定也只是一般文物,价值并不高,“但是只要是有了盗窃古墓的情节,不管有没有盗窃到东西,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种情况是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另一种情况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还有就是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