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假证哄卖淫女交“保证金”

27.03.2015  10:30
      时间:3月24日 地点:乐清法院

  方某是乐清人,4年前在当地派出所做过协警,之后就离职了。
  2013年六七月份,方某向朋友叶某、谢某提起,想请他们帮忙一起去抓卖淫女赚点“外快”。朋友担心万一抓错了会惹麻烦,但方某说,他有“”,就算抓不到卖淫的证据也没关系。叶某和谢某同意帮忙。
  2013年7月的一天,方某事先在宾馆开好了两个房间。随后,他打电话叫来3名卖淫女。当她们过来时,方某拿出印有某公安局字样的假证,称自己是扫黄警察。3名卖淫女顿时吓坏了。方某等人恐吓她们,要她们缴纳保证金,否则就送她们去派出所。
  讨价还价下,3名卖淫女筹措了2万元“保证金”给方某才得以脱身。尝到甜头后,方某觉得找到了发财之路。去年的一天凌晨,方某和叶某、谢某故伎重演,将女孩小林和小雅哄到宾馆房间,随后又拿出“警官证”在两个女孩面前晃了一下,之后以她们卖淫为由,要求交“保证金”。小林否认自己卖淫,和方某争辩了几句,便被方某打倒在地。
  见小林倒在地上很痛苦的样子,方某等人担心出事,就让小雅扶着小林离开了。但他们要求小雅通知另外的卖淫女过来“打退壳”(暗语,意思是叫别人来顶替,自己可以脱身)。来代替小林、小雅的两名女子被方某恐吓了一番后,各交了1万元的“保证金”后离开。
  当天下午,其中一名女孩报了案,此后方某到乐成派出所投案,叶某和谢某也陆续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谢某、叶某招摇撞骗罪成立,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