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调岗 状告企业败诉

19.07.2015  09:48

案例

黄某自2003年进入A公司工作后,工作认真负责。 2014年2月10日,A公司突然对黄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及工资、薪酬待遇等均不变。但黄某认为,A公司将他的工作岗位由总装二分厂班长降为总装一分厂普通一线员工,工资待遇明显降低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自己在收到调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调动,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上班。黄某在第二天正常上班时,遭到保安阻拦,禁止进入厂区,让黄某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2月19日,黄某主动辞职。随后黄某向中山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A公司单方变更自己的工作岗位属违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中,A公司称,总装一分厂也有班长等岗位,公司并没有降低黄某的岗位性质、薪酬待遇等。

案件争议焦点

那么黄某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分析

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由此陷入旷工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建议劳动者继续去原岗位上班,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合同提供工作条件及工作岗位。

A公司对黄某进行调岗合法合理。A公司这次调整岗位确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是针对黄某个人。黄某调整前后的工作岗位都是操作类岗位,这并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调岗通知里也明确了黄某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和工资、薪酬待遇等都没有变化,这次岗位调整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而黄某声称是遭保安阻止无法上班而离职,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才行。

提醒一:

调岗调薪不等于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是按照约定变更,但是约定的指向应当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三是根据规定变更,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等。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