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拆迁期限公告(2009)第025号

31.10.2014  10:59
  

  拆迁人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庆隆单元FG02-R22-04、FG02-R24-02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经杭房拆许字(2009)第0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在拱墅区月亮路一带实施拆迁(以拆迁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杭房拆延字(2014)第028号文件批准,同意延长杭房拆a许字(2009)第0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长期限为2014年11月08日至2015年11月0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延期事项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给被拆迁人带来一些实际问题,我们对大家给予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