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08.09.2016  22:05

浙科发计〔2016〕14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内部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8月31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纪委机关、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省科技厅所属单位和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归口管理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其会计账目及相关资料,监督与评价其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厅所属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对象:

(一)任期或离任的厅所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厅党组、厅长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省科技厅内部审计工作在厅长领导下,由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实施。厅计划财务处承担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与厅人事处、机关纪委和科技条件与基础研究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对厅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动加强与预算归口管理单位所在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省审计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规范;

  (二)根据《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对厅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对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保管内部审计档案;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如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等;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及省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

(五)视情就有关审计事项向驻厅纪检组、厅机关纪委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所在主管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向厅长或预算归口管理单位所在主管部门提出表扬或奖励建议。

第八条 聘请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厅人事处根据负责人的任职情况提出计划,其他拟审计项目由厅计划财务处会同机关纪委、科技条件与基础研究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研究确定,报厅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内审前期调查。厅计划财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审计工作小组应事先调查、了解、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概况,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重要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进行厅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求责任人提供述职报告及其他相关数据。

(三)编制内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审计工作小组成员与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审计实施前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审计工作小组。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实施现场审计。审计工作小组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取得证明资料,经过分析整理后,记录、编制内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由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

(六)交换审计意见,反馈审计情况。审计工作小组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前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七)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收集的有关资料,撰写内部审计报告。厅计划财务处应当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报经厅长同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告应全面、真实、客观、公正。

(八)下达并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告省科技厅。

(九)存档。审计结束后,厅计划财务处应将办理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第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向厅务会通报,作为厅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必要时抄送预算归口管理单位所在主管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方式

第十条 定期审计,按照计划定期对厅所属单位和预算归口管理单位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不定期审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或厅党组的要求,可临时决定对某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专题审计,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与财务收支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根据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各单位掌握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内审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处理,并作为依据列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审计,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重要文件的;

  (二)有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以及重要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六)其他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内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省科技厅将其列入不良信用名单,五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科技相关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移送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31日起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