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一批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30.09.2016  18:45

浙科发社〔2016〕16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浙江省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科发社〔2016〕131号)和《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社〔2016〕1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疾病诊疗水平,带动基层医疗发展,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批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对照《管理办法》中的申报基本条件和各主体主要职责,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条件

1.申报的牵头(依托)单位必须是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在特定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条件,临床技术水平在申报领域内处于省内领先,能够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组织网络成员单位全面开展临床诊疗技术研究,形成临床指南或规范。

2.申报的中心具备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做好研究网络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3.成员单位强强联合,联合优势单位,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其中,省级优势医院不少于3家,市县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鼓励疾控机构和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动物实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基因测序、细胞制备等相关单位参加。

(二)人员结构条件

1.中心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8周岁。

2.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省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现有科研和管理工作基础条件

1.临床科研成果显著。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处于省内同一领域领先水平,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应有较为扎实的管理工作基础,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应具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申报事项

1.限额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牵头医院限额申报一个中心。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归口管理途径,经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或设区市管理部门推荐,归口管理部门切实做到好中选优,统筹择优推荐后,报送省科技厅。

2.领域明确。申报领域要根据牵头单位的学科建设、诊疗技术等现有基础,名称应具体到以某一类疾病或者脏器为研究对象,统一名称为“浙江省X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3.申报材料。本次申报采取纸质和电子并行报送的形式。申报单位须提交《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见附加1和2)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附件材料装订本一套(应附上目录并根据类别用彩页插页)。所有申报材料(含公章)转换成PDF版后刻录至光盘递交,并分别按照“1.中心名称申报书(申报单位简称)”“2.中心名称实施方案(申报单位简称)”“3.中心名称附件材料(申报单位简称)”命名。

4.申报时限。申报材料请于2016年10月17日17:00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浙江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叶  琳、冯  雯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640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省科技厅709室,邮编310006。

     

附件:1.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附件:2.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29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