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决定

29.05.2015  13:20

(2015年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