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浙江船舶排放控制区“扩容”

02.09.2017  01:21

8月28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浙江海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船舶靠泊期间实施排放控制措施的通告》,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宁波舟山港、嘉兴港、台州港,以及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台州市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所有港口实施船舶排放控制措施。这是2016年4月1日起,浙江省率先在宁波舟山港十个港区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后取得明显减排成效的基础上出台的扩大船舶控制区域、着力创建绿色港口的又一重要举措。

通告明确自2017年9月1日起,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船舶在上述排放控制区海域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考虑到船舶换油系统、替代措施的改造时间,除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舟山港十个港区外其余区域,在实施之后两个月内发现违规船舶以教育警告和纠正为主。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通告强调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及浙江省《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督管理。(浙江省港航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