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房屋租赁经纪行为“百日行动”的通知

07.08.2015  01:16
  

各区住建(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建房发〔2015〕258号)等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全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登记和出租房屋管理、出租房屋电力设施安全三个专项整治行动,为切实规范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经纪行为,加强城市房屋出租市场管理,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房屋租赁经纪行为“百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8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二、实施范围
      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萧山、余杭、富阳九城区及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的房屋租赁经纪行为。
三、检查内容
      此项“百日行动”实现两个“全覆盖”,即检查对象为上述实施范围内的全部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内容为上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全部房屋租赁经纪行为,并突出以下三方面重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房屋出租的,应当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地查看委托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建立经纪房屋出租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少于5年。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得代理以下房屋的出租:
1.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公共租赁房屋、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
3.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依据《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行动安排
1.自查(8月1日至8月31日)。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开展下列自查:实地查看委托出租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编制的房屋状况说明书;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书面告知事项的业务记录;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依法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业务记录。自查后,做好情况汇总(附件1)。
2.检查(9月1日至9月30日)。各区住建(房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全面开展规范房屋租赁经纪行为“百日行动”专项活动,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租赁业务为重点,通过现场检查业务记录,对属地范围内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附件2),并形成详细、具体的检查报告。对违法违规的房屋租赁经纪行为,当即责令限期整改(附件3),并上报市住保房管局采取通报媒体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公示,暂停网签资格等处理;符合行政处罚情形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市住保房管局也将专门组织执法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租赁经纪行为进行随机抽查。
3.总结(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住保房管局汇总各区住建(房管)局的检查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情况台账(附件4)。同时,组织各区住建(房管)局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讨论,交流、分析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通报存在问题较多,管理混乱的违法违规情况,同步建立常态化检查、公示机制。强化制度化保障,通过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自律性规范化运行。有效促进城市房屋租赁经纪行为的规范,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有序运行。

附件:1. 2015年杭州市规范房屋租赁经纪行为“百日行动”自查汇总表
2. 2015年杭州市规范房屋租赁经纪行为“百日行动”现场检查表
3.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 杭州市规范房屋租赁经纪行为“百日行动”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