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未装燃气管道,能退房吗

09.07.2015  09:16

    法院认为:开发商虽有违约行为,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业主不能退房,但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等了一年才交付的房子,收房时却发现房子没有安装燃气管道与公共烟道,为此业主李先生拒绝收房,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然而法院在审理完后却驳回了业主的诉求:开发商虽然有违约行为,但其违约行为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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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房子没有安装燃气管道

    业主要求退房

    2013年11月3日,在杭州工作的李先生终于了却了一桩心事。当天他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杭州拥有了第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购买时房子处于期房状态,交付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

    李先生购买的房子位于城东,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总房款接近71万元,为40年产权的商用房。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

    等了一年多,去年年底终于迎来了交房,但直到交房截止日过了60天后,也就是今年年初,李先生仍未收房。原来收房的时候,李先生发现房子没有安装燃气管道跟公共烟道。

    李先生说,买房时置业顾问对外宣称房子具备居住功能的属性,宣传的资料中虽没标明“住宅”字样,但却写着“公寓”,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用水、用电、用气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直到收房时,李先生才发现:房子没有安装燃气管道和公共烟道。

    李先生称没有安装燃气管道、公共烟道严重影响自己正常的居住,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开发商方面却是另一种说法,房子销售时明确表明这房子的设计用途是办公,是否安装燃气管道与公共烟道并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且已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李先生办理交房手续,是李先生自己不配合导致交房逾期,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相关证据、证词后认为,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用气”,该“用气”应理解为使用管道燃气,就这点而言,开发商方面确有违约。不过,开发商虽然有违约行为,但其违约行为尚未达到李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因而对李先生拒绝办理交房手续、解除购房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方面也表示,李先生虽然不能解除购房合同,却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江嘉宜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