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试水基层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01.11.2015  09:08

  本报讯(记者 郭兴华 通讯员 顾亚明)干多干少,收入一样,这曾经是不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通病。如今,这一收入分配机制要改变了。近日,省财政厅与省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打破原有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绩效考核”补偿模式,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

  “补偿新机制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它对于优化收入分配机制,促进多劳多得、优劳优得,非常及时到位。”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说。

  据悉,自2010年起,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按国家规定建立“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绩效考核”的补偿模式,取得良好的效果。但这种模式仍存在一系列弊端,包括核定收支较难、编内和编外待遇相差较大、财政打包补助影响使用效率等,特别是激励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往往以上一年度收支为基数,能力越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越高,而财政补助收入会越少;能力越差、业务收入越低,财政补助反而会越多,“鞭打快牛”现象较为明显。

  《指导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建立宏观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通过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隐形的手去追求公平与效率统一,是这次《指导意见》的一个重要内容。《指导意见》规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对政府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采取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购买;对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随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签约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收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服务成本等实际情况,在原有水平上适当加大投入,增加购买服务资金总量,积极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提供更多优质的服务获取更多补偿资金,从而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据悉,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将于2016年起在海盐、嵊州、义乌、江山先行试点,同时鼓励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地区开展试点。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并逐步向全省推广。

(本文来源:浙江日报     责任编辑: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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