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高考选考科目实施办法

17.11.2014  17:27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省教育厅近日公布了《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对如何选考以及等级赋分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新高考规定的选考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各科在学考“必考题”基础上增加“加试题”,“加试题”考试内容为高中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内容。具体考试范围和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
            选考科目实行网上报名。每生限选考3门,选考科目在首次报考该科目时确定。每科最多报考两次,成绩两年有效。考试一年安排两次,分别在4月和10月,与高中学考同期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在同科目高中学考基础上各加长30分钟,各为90分钟。
            考生各科成绩按等级赋分,以当次高中学考合格成绩为赋分前提,高中学考不合格不赋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共分21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以各科“必考题70分+加试题30分”卷面得分为依据,按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等级,其中第21等级比例不超过1%。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等级赋分的人数比例。
            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有效期内自主确定所选科目的一次成绩记入高考总成绩。本办法自今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2015年10月进行首次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