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房产纠纷

03.03.2016  18:36


  近日慈溪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房产投诉案件,消费者得到了8万元补偿。

    2015年年初,一在慈工作的外地夫妇和慈溪某房产公司订立期房购买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了百分之九十房款。当年9月份交房时,消费者发现所购房产北边窗户离公共墙体过于迫近,且高度超过窗户80公分,严重影响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为此消费者多次与房产商交涉,房产商均以按照规划图纸施工为由拒绝调解。为此,消费者逐向市消保委投诉,接诉后市消保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证实和向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调取设计、规划等原始文件及档案,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证实房产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当过错,造成了消费者所购房产不同程度采光及通风。对此,消保委多次组织调解,由于双方所提条件差距过大不能达成一致。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与房产商沟通工作,最终于16年2月1 日双方达成协议,由房产商补偿消费者人币8万元。

    根据此案例,慈溪市消保委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没有预先告知和明示所售商品存在的瑕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发商存在一定的过错。提请消费者注意在购买商品房时,尽量购买现房,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确实需要购买期房时,应了解开发商是否持有政府部门的合法批文和规划图纸,致细阅读购房合同条款及双方履行义务,索取开发商在广告和销售时的口头承诺等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