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拿遗产不容易

24.03.2015  10:13
无人可诉独生子无法继承协议缺失侄子女难享遗赠       2014年底,史某把4个兄弟姐妹起诉到宁海法院。
  史某说,几个月前,父亲过世,他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一本银行存折,里面还有1万多元存款。虽然史某和4个兄弟姐妹都是法定继承人,但大伙都觉得史某照顾父亲最多,这笔存款应该归史某,就让他到银行把钱领出来。不料,银行却以“无法确定史某是否为唯一合法继承人”为由拒绝了。
  无奈,史某不得不和4个兄弟姐妹打起了继承官司。经宁海法院调解,5人达成一致协议,该存款由史某一人继承。调解协议生效后,史某前往银行办理了相关手续。
  “一般情况下,死者在生前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话,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银行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当事人如果直接向银行申请,银行是不会轻易办理支取存款或挂失支取手续的。”宁海法院深甽法庭的石法官告诉记者,即便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他(她)是唯一合法继承人,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等因素考量,通常银行也会要求对方提供公证文书或裁判文书后方才配合行使继承权。

  独生子女继承难

  宁海人李某是家里的独生子,2年前,父亲去世,留下了价值10万余元的股票。去年5月,李某的母亲也撒手人寰,那些股票就成为了遗产。不过,李某在继承时却遇到了麻烦。股票交易所表示,无法确认李某的继承权,没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于是,李某想到了向法院起诉。可他是独生子,没有其他同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无人可诉,他只好将妻子列为被告。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妻子不是继承案件的适合被告,李某只好撤回起诉,另寻办法。
  石法官告诉记者,“如果继承人为独生子女,且同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已不在的,如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那么就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作为被告,诉讼也无法被受理。
  记者还了解到,现实生活中,多数继承人都不了解被继承人有多少财产,也不会在被继承人生前询问他们的财产状况。如果被继承人突然死亡,并且未订立遗嘱或交代身后事等,继承人常常不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房产、存款这类财产有产权证、存折为凭,还容易掌握,但是像基金、股票等就很难获知。因此,石法官建议,一方面,被继承人在生前应及时清理财产,必要时可以将财产提前转移至继承人名下,防止日后发生继承难问题;另一方面,法律也应考虑到现实中无法解决的情况,为这类继承案件提供一些特别程序,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缺失遗赠难

  宁海农村的朱奶奶,丈夫走得早,膝下又没有子女,到了晚年,日常生活起居一直是由3位侄子和1位侄女轮流照顾。2012年底,老人去世,4位侄子女一起为老人办理了后事。
  2年后,侄子叶某在整理老人的房子时,发现了一张银行存折,里面尚有2000余元的存款。叶某觉得生前老人是他们4人轮流照顾的,这笔存款理应由他们继承。但钱无法直接从银行拿出来,于是,叶某就将另外3位侄子女起诉到宁海法院深甽法庭,要求一起继承该存款。
  但是法庭工作人员告诉叶某,侄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老人生前没有出具遗赠扶养协议,他们4人都无法继承财产,按照《继承法》第32条规定,老人的这笔存款应属村集体所有。
  石法官说,在农村,有很多孤寡老人随同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仅以口头形式表达,最终导致扶养人在老人过世后,无法举证证明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为此,石法官建议,老人生前最好能及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发生这样一种情况,老人签订好遗赠扶养协议后,有些扶养人对老人的态度却变得不再像从前那么好,认为自己已经可以稳稳地坐拥这些财产了,这种情况也导致有部分老人不愿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所以石法官也提醒,老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必须清晰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者遗弃、虐待老人等,该协议可以解除,且老人一般不用返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