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患者一审获赔197万元

08.01.2015  20:54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近日,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长春市天然气泄漏爆炸案再起波澜,6名烧伤患者以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度医疗等理由,将长春市烧伤医院告上法庭,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6名烧伤患者共计获赔197万多元。其中,烧伤患者孙洋的个人赔偿额度最高,总数达到了85.2万元。
  据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曲彦宝、陈秀田介绍,2012年9月,孙洋等6名烧伤患者先后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讼诉,要求长春市烧伤医院作出赔偿。记者在孙洋的(2012)二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以下字样:2013年5月7日,经法院委托,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信司鉴中心(2013)法医鉴字第F—0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长春烧伤医院对被鉴定人孙洋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长春烧伤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孙洋双眼下眼睑外翻畸形,小口畸形,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参与度以大部分为宜。
  在审理中,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予以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因天然气发生爆炸事故后,身体受伤到被告处治疗,由于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导致原告身体遭受二次侵害。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向原告说明、告知义务,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康复费支出中(包括蜡疗、水疗、贴敷治疗),经鉴定有296620元,不能说出合理性。
  2014年10月30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就孙洋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长春市烧伤医院立即返还孙洋合理性无法认定的康复费29.66万元,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69.9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赔偿鉴定费、律师代理费5.3万元。
  与此同时,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还就其他5名烧伤患者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烧伤患者刘晓刚获得赔偿24.7万元、陈秀丽获赔26万元、孙涛获赔28万元、张琼获赔21.4万元、冯儒获赔12万元。至此,6名烧伤患者共计获赔197万多元。截至记者发稿时,长春市烧伤医院已经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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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30日16时50分,长春市一家名为“八佰伴”的美容美发店突然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该店1名员工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5名员工、两名顾客及1名围观市民被烧伤。8名伤者中,4名伤者被送往长春烧伤医院治疗,另外4名伤者在吉林省人民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后,也先后转入长春烧伤医院继续治疗。长春天然气公司为8名伤者垫付了医疗费。
  同年5月,众伤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长春天然气公司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手术费、残疾赔偿金及财产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长春天然气公司对180多万元康复理疗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长春烧伤医院暗箱操作,存在虚增治疗数量和违规收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