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