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严禁“自己人”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

03.06.2015  12:26

  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彻底斩断税务干部与涉税中介行业的利益链条。
  涉税中介服务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防范涉税中介违规,近年来,税务总局加大力度规范涉税中介,将严肃查处税务干部在涉税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强制税务代理等。但仍有个别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牟取利益的情况,为此,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通知明确,税务人员严禁出现5类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
  ——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税务总局还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