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安监局建立《执法备忘录》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21.07.2015  12:07

  近年来,江北区安监局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监管,强化了执法力度,但是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仍有托关系、讲后台等等庇护违法企业的行为存在,致使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导致企业主体责任不能有效落实,阻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甚至会对安监干部造成腐蚀。
  为确保安全生产执法公正,强化内部监督,防止安全生产执法办案受到干扰,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堵住了“说情门”,刹住了“说情风”,江北区安监局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备案录》制度,构筑起一道制度屏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备忘录》本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加大不当行为曝光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等手段,主动控制、预防各类安全生产失职、渎职和不作为行为,在正常的执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保障体系,切实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协作联动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
  《备忘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实时记录制度 。即安监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对扰执法或怂恿企业阻挠、抗拒安全生产执法、庇护非法违法行为人的不当记录在案,在场执法人员联合签名,一并归档。二是建立定期联络制度。由我局安监大队指定1名人员担任联络员,定期统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案件查处情况,积极主动与区法制办联络,争取技术指导与支持,增强执法专业性。三是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明确我局在行政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对构成违法经营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形成有效威慑力。
  《备忘录》适用范围主要是指以各种方式打听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对案件办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请托、妨碍阻挠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影响执法办案的本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相关人员遇有5项非因正当履行职务过问案件的,应当及时做好记录、报告、登记。如:暴力抗法、拒绝安全生产执法的;用不当言论煽动企业人员妨碍、阻挠安全生产执法的;打听未予公开的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和案件事实、证据的掌握情况及案件讨论情况的;邀请执法人员私下会见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等情形。
  《备忘录》制度加大了追责力度,对非因公干扰执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由区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多次干扰执法、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除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依照《江北区安全警示约谈》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