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发布商业信息应套上“紧箍咒”!

30.11.2016  16:35


  “这个“1元佳肴”太不靠谱啦!”近日,家住湖州市长兴县茗桂华庭的沈女士来到当地市场监管局雉城分局,气愤地向雉城分局消费维权站工作人员王威诉说着她的经历。

  原来,沈女士最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广告,说着向执法人员展示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某某大酒店1元佳肴开始啦”,上面有各种图片,不同的消费级别加一元后送不同的菜肴,具体内容为:“800元/桌现金实付消费加1元即可享受小鲍鱼10个,另加1元即可享受太湖虾一份,1000元/桌现金实付消费加1元送波斯龙一只,另加1元即可享受太湖虾一份,吃满1200/桌现金实付消费,加1元即可享受象拔蚌一只,另加1元即可享受太湖虾一份。”因为酒店就在家附近,消费方便,而且活动看起来比较实惠,沈女士不由自主地动了心,带着朋友消费了一次,但在实际消费体验中,享受的小鲍鱼根本没有图片那么鲜活诱人,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

  执法人员根据沈女士所述,前往该酒店进行了调查。酒店方认为,这只是小范围的活动,目前只在微信公众号上试着推广,试试效果如何,而且赠送的菜肴是现场点菜的时候可以看得到的,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按照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因此广告的发布渠道从传统媒体转向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视频、微博、微信朋友圈、电商平台推广、自媒体广告等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由发布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按照《广告法》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而该酒店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并未对其赠送的菜品进行相关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明示。对此,雉城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进一步调查。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活动方如要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某项活动的相应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内容准确、清楚、明白,更不能随意夸大事实、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因此,媒体推荐、付费搜索、电商平台推广、微博大V、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发布的商业信息,属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互联网广告定义的,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套上“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