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1.12.2016  02:03

公开征求《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和备案

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推动我省律师事业科学发展,根据2016年修订施行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内容,浙江省司法厅对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重新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2月18日前以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11号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邮编:310007;

电话(传真):0571-8511404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9日

 

关于《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简要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是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司法部修订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原《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制定施行的主要依据,有必要根据上位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司法部2016年修订实施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修订过程中,还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的统一要求,对原有条文的表述作了必要的补充。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对原文件名称进行调整,明确规范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依据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原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合伙所设立分所提交材料、非专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清算后提起注销程序、司法行政机关主动提起律师事务所注销程序等作出规范;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对原规范性条款的表述作相应修改;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网上申报行政许可和备案予以规范。

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对原文件名称进行调整;依据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重新申请律师执业、党员律师组织关系接转、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等作出规范或者修改原有表述;依据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材料、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有关程序、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监管责任等作出规范;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的要求,对律师申报行政许可予以规范。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