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庭上辩称:“当时醉酒神智不清” 公诉人当庭反驳:“她头脑清醒且蓄意杀人”

03.12.2015  10:22

  “我不是故意杀人,我对不起他的家人,也对不起我的家人,如果没有喝酒,就不会发生这个事情。”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王某这样说道。
  这是一起由婚外情引发的悲剧,男女双方都已经上了岁数,最后因为剪不断理还乱的感情瓜葛,女方选择用鞋带将男方勒死。
  昨天,女方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温州中级法院受审。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5年5月6日傍晚6时许,王某和林某相约在温州龙港镇通港路一家宾馆的301房间见面。见面后,林某先让王某去买点酒菜,于是,王某就下楼买了一瓶葡萄酒和一些下酒菜。
  不久,两人在房间里喝酒时发生争执,扭打起来。王某称,当时林某动手打了她,并威胁她。
  “我那时候想,今天可能不是他死就是我死。”王某说。随后,她趁林某熟睡之际,用鞋带勒住林某的脖子。“我用鞋带打了一个结,勒了10分钟……起先他背对我,后来转过来抓住我的头发,再后来就不动了。
  经法医鉴定,林某系被他人持条状绳索类物体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之后,王某将林某脖子上的鞋带解下来,重新穿回运动鞋,并将两只鞋子穿回林某脚上。王某一个女人搬不动尸体,她从街上叫了一名三轮车夫和一名出租车司机帮忙,将林某的尸体抬上出租车。王某对他们说,朋友喝醉了。
  出租车载着王某和林某的尸体,一直开到鳌江大桥附近,王某提出要去鳌江镇江滨西路。到了目的地,她让出租车司机帮忙把林某抬到路边。
  等司机离开后,王某将林某的尸体扔到江边的堤坝上,并将林某的鞋子和金项链解下来扔到江里。
  第二天,王某回到案发的宾馆,要求老板把前一天的监控视频删除。殊不知,当时,机智的的哥已经报警。因为他在抬林某的时候摸到他的腰部,发现异常冰冷,觉得很不对劲,离开江边后便拨打了11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感情纠纷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面对指控,王某没有异议,但她辩称其实并不想杀死林某,是由于喝酒过多导致,案发当时她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
  1968年出生的王某是苍南人,已婚,仅念了1年书的她没什么文化。而被害的林某今年61岁,也有家室。两人的婚外情,保持了7年之久。
  “在宾馆房间里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会吵起来?”公诉人问。
  “他说我打电话给他老婆,说要杀了我,我在他手机里又看到其他女人的照片,我们就扭打起来,他用脚踩了我五六次,把我打倒在床上。”王某说,她用鞋带勒林某前,由于害怕林某会叫出声,去楼下超市购买了胶带,想把林某的嘴封住。但后来又怕撕胶带发出的声音会惊醒熟睡的林某,又改用鞋带直接将林某勒死。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将林某的鞋带解下勒住林某的脖子,之后又把鞋带穿回鞋子,并把鞋子穿到林某脚上,然后叫来出租车司机帮忙,还把林某身上的项链、鞋子扔掉,等等一系列行为都说明她头脑清醒,王某说“自己醉酒神智不清”的辩解不能成立。
  王某的辩护人对于王某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王某具有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辩护人认为,案子事出有因,王某受林某殴打、威胁,属于临时起意,激情犯罪。
  不过,公诉人提出,王某事前预定了2个房间,准备了作案工具等,都表明是有预谋的蓄意杀人,应予以严惩。
  昨天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法庭还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林某的家属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经济损失费用90万余元,王某表示愿意赔偿,但是没有能力赔偿。
  昨天,法庭没有作出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