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纱摄影遭遇“定金”陷阱

10.03.2016  18:52


  3月,初春的阳光明媚而温暖,空气中飘荡着醉人的梅花香气,令人之心情也如春日阳光一般灿烂。但长兴消费者余先生的心情却灿烂不起来,因为年前自己为拍摄婚纱照而支付的5000元定金被婚纱摄影店给没收了。

  好端端的5000元定金怎么会被没收呢?长兴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受理了余先生的申诉。原来,余先生因为打算结婚,去年的11月底在长兴的某婚纱摄影店协议摄影一套婚纱照,总价为5000元,在签订协议后,余先生付给店方定金5000元,并约定在春节前完成拍摄。不料世事多变,余先生因故取消了婚纱照的拍摄计划,在与店方协商取消拍摄协议时,店方告知,取消协议可以,但事先交付的5000元定金按规定要予以没收,不能返还。双方几番协商,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无奈之下,余先生只好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申诉。

  接到余先生的申诉后,执法人员对双方的争议内容进行了调查,发现余先生支付给店方的为“定金”而非“订金”。定金是合同双方签约的保证,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合同法》第一百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店方认为,余先生不再拍摄婚纱照,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拍摄协议,因此拒还定金合理、合法。而余先生则认为,自己悔约不再拍摄婚纱照也是事出有因,违约也迫不得已,签约时自己也不了解 “定金”的法律意义,因此对没收自己的全部5000元定金不能接受。

  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余先生与婚纱摄影店签订婚纱照拍摄协议并支付“定金”,因故又不能完成拍摄需要取消协议,已构成违约,店方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婚纱拍摄协议的总价款为5000元,而余先生支付的“定金”也是5000元,这也不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余先生的婚纱照拍摄协议标的数额为5000元,其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店方对余先生所支付的5000元“定金”全部没收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经过调解,最终店方同意返还余先生4000元,一场“定金”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需要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当需要保证合同履行时要写明“定金”,定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当没有确保合同履行的意愿,只是预付一点钱来明确购买意愿和价格,以后不满意了可以退款时,合同和发票上一定要注意写明“订金”,千万不要掉入经销商的“定金”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