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当庭怒撕笔录 依法律规定被罚三万

27.02.2015  10:14
  2010年11月,包工头邓某承包了桐乡某公司部分建设工程,因逾期未竣工,2013年12月30日,该公司起诉至桐乡法院,要求邓某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邓某认为工程逾期是因为该公司一直要求更改图纸所致,与自己无关,但无证据证明。2015年2月13日,桐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邓某败诉。邓某一时无法接受,激动之下在签名时当庭撕毁庭审笔录,致使后续法律程序无法进行。
  桐乡法院随后对邓某撕毁庭审笔录的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规定:“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本案中,邓某当庭损毁的庭审笔录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文书,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庭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威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