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案重审宣判

06.12.2014  08:19

     张裕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案重审宣判

    量刑不变:有期徒刑6年,罚金90万元

    定性变了: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房产中介大佬张裕兴到底犯了什么罪?昨天上午,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张裕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一案进行重审宣判。

    2012年夏天,张裕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控制。在一审的公诉中,检察机关是将张裕兴以个人犯罪进行指控的。

    起诉书指控,张裕兴及其控制的公司非法吸储超过2000万元,直到案发时,仍有1158万元没有归还给债主,造成大量债主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但西湖法院一审判决中,认定张裕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其所控制的裕兴不动产公司的单位犯罪。张裕兴等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具体后果。此外,张裕兴一审还被认定犯抽逃出资罪。

    一审法院将两罪并罚,判处张裕兴有期徒刑6年,罚金90万元。

    此后,张裕兴因觉得判决过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开庭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重审经历2次开庭后,昨天法院再次宣判,更改犯罪定性,改判张裕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理由是包括裕兴不动产、天策担保在内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张裕兴本人,而且非法吸收的存款,也都存到张本人的银行卡里。

    虽然定性有所改变,不过量刑没有变化。法院对张裕兴两罪并罚,仍然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万元。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西法 记者 黄洪连        编辑: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