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7.07.2018  13:03

  7月26日,由遂昌县检察院提起的傅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询问,就本案生态动能修复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案发山场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块不适宜补种杉木等用材树种。经评估建议补植生态防护和生态适应性优良的2-3年生浙江楠等阔叶树种容器苗,等取开挖鱼坑整地进行载植,并由该院监督傅某做好对树苗的种植及抚育工作,确保树苗存活率,保证当地生态环境切实得到有效修复。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被告人傅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数次前往遂昌县金竹镇梭溪塘岭村土名:“黄麻岗”的公益林山场盗伐杉木共计60余株,合计价值人民币3350元,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资源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启动条件。(遂昌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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