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河湖生态空间划定工作的通知

11.08.2017  19:15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河〔2017〕1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生态空间划定

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59号)精神,全面加强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加快划定河湖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保河湖生态保护红线落地见效,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河湖生态空间是国土生态空间的核心元素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基础和重要载体。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牢固树立河湖水域严格保护意识,依法依规划定河湖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科学确定并严格落实河湖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健全相应治理和管控措施,确保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基本功能不减弱、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为有序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岸线功能分区管理、自然资源登记等河湖管理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认真开展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一是科学划定。要准确识别河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意见和河湖划界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积极配合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二是注重协调。要依据流域(区域)规划以及河道整治等水利规划,处理好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做到河湖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确保防洪减灾、生态修复、标准化管理等非负面清单的河湖建管行为正常推进。同步做好河湖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协调和校审工作。

三是确权划界。纳入市、县域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河湖及相关水利工程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明确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性质。同时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完成河湖工程基础调查、勘界定标、确权登记等工作。

四是红线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实行全省“一张图”和“一本账”管理。河湖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三、加快推进河湖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

各级水利部门要全面贯彻《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依据规划成果、设计规范、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加快推进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逐步健全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监督有力、运行规范的河湖标准化管理与保护体系。加快制定本地区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界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时间、责任分工等,按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先划界后确权,稳步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县级以上河湖划界工作。同时各地要充分学习借鉴金华市金华江、开化县马金溪等河流管理工作经验,结合沿河湖生态绿廊建设需求,因水制宜提出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在河岸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湖生态空间管控界限(不得小于河湖工程保护范围外延界限),并将其纳入重要河湖岸线管理保护规划研究范围。加快河湖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数字化应用,推进全省河湖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强化上下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共建工作机制,实现河湖“一张图”管理,进一步强化涉水活动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是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监管主体责任,把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保护河湖水域,按照依法依标管理和“河长制”管理要求,科学识别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加快推进河湖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促进河湖长效管理与长远发展。

二是开展考核培训。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重点工作和年度“五水共治”水利工作实施计划。各级水利部门要细化分解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工作内容,加强过程监管。积极开展河湖工程标准化管理培训,加大对河湖生态红线、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和生态管控空间划定工作的技术指导,提高河湖综合管理业务能力和水平。广泛宣传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加强保护修复。加强在自然修复基础上的岸坡整治、清淤疏浚、生态治理、水系沟通、绿化美化、配水保洁等综合措施运用,大力开展全流域系统治理,重塑健康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持续推进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保障河湖生态功能永续利用。加快启动重要河湖岸线管理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岸线功能分区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8月11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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