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部署开展各类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30.12.2014  17:3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精神,舟山市 安监局制定并下发了《舟山市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该市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为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从业人员正确掌握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奠定了基础;为社会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保障,使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通知》明确了2015年该市职业健康培训的总体目标是: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危害较重和一般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50%以上;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的培训率达到50%以上。       《通知》对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县(区)安监局、市属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实施培训;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由属地安监局、市属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按监管职责,分别由县(区)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实施培训;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的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危害严重岗位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研究职业健康领域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的对象和范围)。各培训机构可结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安排一定课时,对相关联的人员一并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通知》还对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工作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初次参加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按“谁培训,谁发证”原则,由市、县(区)安监部门核发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到期,参加复训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记录栏内中记录“职业健康复训合格”,并注明复训时间。复训培训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和安全生产复训联合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培训结束后,各用人单位要对接受培训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