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没通过,城管开出处罚单 餐馆老板不服处罚和城管打起官司

12.03.2015  12:10
一审败诉又上诉,昨温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安装了油烟净化器等设施却没有通过配套建设的环保验收,温州鹿城一海鲜餐馆的老板林某面临13000元的处罚,餐馆也被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油烟和污水的设施。
  林某为此将温州鹿城区城管执法局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后,林某提起了上诉,昨天,温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林某的海鲜餐馆于2013年10月1日投入使用,并且已经安装油烟净化器及油水分离器。但2014年6月,温州鹿城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林某餐馆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鹿城区城管执法局责令林某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产生油烟和污水的设施,并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但林某说,自己持有排污许可证,可以证明海鲜餐馆的环保设施已经验收合格。
  林某不服处罚决定,将鹿城区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林某败诉。
  昨天在二审庭审中,个体工商户的建设活动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调整范围是法庭的一个争议焦点。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根据以上规定,法院认定,个体工商户的建设活动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本案中,林某在温州金桥路开办海鲜餐馆,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
  虽然林某主张其持有排污许可证,但法院认为,该排污许可证记载单位名称、地址均与林某开办的海鲜餐馆不同,因此辩解不能成立。
  昨天,温州中院判决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