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27.01.2016  16:16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保〔2016〕1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就2016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5〕97号)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检查方式

1.集中汇报交流:2月份,组织建设单位分批次、分地点进行水土保持工作集中汇报,交流反馈意见并对如何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共性问题进行辅导。具体安排地点和时间详见附件1。

2.现场检查:从3月份开始分期分批组织相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后对存在的问题印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具体检查项目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集中汇报交流有关要求

(一)参加人员

1.各建设单位分管水土保持的领导或工程部(或水土保持部)负责人。

2.项目涉及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负责人。

(二)建设单位汇报内容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包括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人员、制度落实情况,水土保持任务与投资是否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细化落实等;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情况。

2.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与运行管理情况,取、弃(渣)场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并采取防护,涉河工程水土流失防护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等。

3.水土保持投资落实和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报备(批)情况,包括项目地点、规模以及取、弃土(渣)场位置是否变化等。

4.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6.已完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及验收计划安排。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批复方案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三)汇报要求

各建设单位应对照集中汇报内容,准备汇报材料及PPT(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并于2月22日前将电子版报送我厅。

四、其他事项

1.为更好的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与服务,请各建设单位填写水土保持工作联系表及本次集中汇报回执(见附件2),于2016年2月6日前报送我厅。

2.集中汇报统一安排食宿,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联系人:马华华  0571-87826536  18857164585;

朱  松  0571-86070652  13516719329;

传真:0571-87811272;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1.集中汇报具体安排表

        2.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联系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