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的错案 申诉纠正机制

02.11.2016  01:0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至此,积年错案纠正进入了一个高潮。

    近年来,一批错案得到纠正。但是,在错案纠正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阻碍错案纠正的机制性问题:

    一是启动重审难,重审公正判决难。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但是,司法实践证明,由于受权力、人情、考核、升迁、错案追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由司法机关主动纠正错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重审启动非常难,都要高层不断干预才能重启。即使启动了,重获公正审判难,因为重审是返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审理是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受权力、人情、考核、升迁、错案追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审判能拖则拖,拖不过也维持原判,部分案件又回到了原点,错案难以纠正。

    二是缺乏权威独立的二审错案审查申诉机制。收到申诉材料的部门比如人大、信访往往并不负责审查,只将材料往下转或简单答复,难以令人信服,于是出现反反复复的申诉、信访,逐级申诉,乃至到北京申诉的现象。

    三是缺乏权威独立的二审错案审理机构,我国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由于二审判决是产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判决后即交付执行。二审作用本来就是纠正错案的,但是,二审与一审法院地缘关系太近,加之在权力的介入、个人的升职考核、错案追究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一审错案,二审知错就错并不鲜见。而纠正二审错案时,又是二审法院自行纠正,有扯皮之嫌。

    党的十八大后,司法的进步有目共睹,错案比例越来越低,非常值得肯定。但纵览古今中外,无论一国的司法制度如何完美、司法程序多么严密科学、审判人员多么恪尽职守,只要科学家还没有研制出能够回到过去的“时光穿梭机”,冤错案件就难以禁绝,再先进的国家也做不到。一个错案对司法整体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一个家庭来说,就是100%。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机制来纠正错案是非常必要的,错案能够得到及时纠正,我们就能将司法公正做到最大,因此我们建议:

    一是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设立一个只隶属于全国人大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二审后的申诉案件,有效履行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责。该委员会及其分会在财政上由国家统一拨款,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既不代表公诉方也不代表辩护方,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

    二是设立巡回法庭负责二审错案的审判。经过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复查认为应该重新审理的申诉案件,交由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干扰,确保重审的公正,提高错案纠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