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无资质,工人受伤房主被判赔

16.02.2015  10:42
农村自建二层以上住宅外包需有资质   桐乡的邓某因自建农村房屋需要,于2014年6月4日与同村的“土包工头”(没有资质)吴某签订了承揽合同,将自家4层楼房主体的木工发包给吴某。为此,吴某雇佣了一直为自己干活的罗某在建房工地上做木工。
  同年7月18日下午,罗某工作时为图方便,将人字梯作为一字梯使用,却不想从梯上滑落,造成左腿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休养了近两个月。
  但三方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后罗某将吴某与邓某告上法院。庭审中,吴某承认自己未尽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对应担责任无异议。但邓某认为罗某是吴某找来的,与他无关,不愿意担责。
  近日,桐乡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和邓某各承担罗某50%和20%的损失。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但《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指2层(含2层)以下的房屋。
  本案中,邓某所建的家庭房屋为4层,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受《建筑法》调整,即涉案房屋需由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而吴某只是“土包工头”,无相应建筑资质,邓某将涉案房屋主体木工发包给吴某,具有明显的选任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