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改革 庭下着笔

02.11.2016  01:06

  访谈对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中毅

    法周刊:对于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你们是如何谋划的?

    王中毅: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举,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必然要求。庭审能否真正实质化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诉讼领域是否已全面建成。

    台州法院近年来一直都在关注和思考刑事庭审实质化问题,并在年初将其明确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予以探索。一方面,坚持点面结合。根据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在面上明确了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证据排非程序、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询问规则、合议庭合议规则、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等6项主要改革举措,并结合台州实际,将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实质化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另一方面,坚持繁简分流。法庭审理的实质化,在提高程序公正的同时,不可避免会降低庭审效率。为了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庭审实质化上,考虑通过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推进远程视频庭审、探索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出台简化审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办法等4项配套改革举措,对多数争议较小的案件先行分流。

    法周刊:台州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最大特色体现在哪里?

    王中毅:我们在全面探索的基础上,以庭前会议和庭审调查实质化为重要切入点,在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和推进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础上,有效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为庭审实质化做好准备。在案多人少矛盾背景下,庭审实质化改革必须以庭审高效为前提,实质化的庭审只能针对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集中审理。而合理设置的庭前会议程序可以集中解决程序性事项、展示证据并整理争点,有助于提升庭审效率,保障庭审质量。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极为简略,仅规定“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就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至于庭前会议的内容、程序、效力都难以从法律规范中找到确定的答案。为此,我们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内,及时出台庭前会议操作规范,先对庭前会议的功能进行适度扩充,将程序性事项的解决、事实证据争点的整理、刑事调解和解、羁押措施必要性审查、排非申请的审查、申请保护的证人作证等事项前置到庭前会议处理,再通过笔录形式对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效力进行确认,强化与庭审程序的衔接,有效发挥庭前会议功能。

    法周刊:下一步你们将如何继续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

    王中毅:庭审实质化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将伴随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下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坚定制度自信、法治底气、工作勇气,在继续凝聚改革共识、强化业务专题培训、加强经验总结交流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推进改革举措落地。加紧完善各项操作规范,尽快探索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简化审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办法,并重点突破现实紧迫的实践问题。如逐步探索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解决常态化条件下证人到庭问题;重点研究疑罪案件类型,通过典型案件归纳总结疑罪认定标准;扩大当庭宣判案件范围,严格限制庭后取证情形,倒逼法官通过庭审得出结论,等等。

    另一方面,坚持突破重点个案。每年抓住若干典型案件,敢于排除非法证据,勇于作出无罪判决,一点一滴地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同时,选择一批重点案件进行示范庭审,通过庭审实践来提升审判人员适应改革的能力,并检验制度创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