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4s店销售“回笼车”,消费者退一赔三获赔30万

09.04.2015  18:47

  新车已开四百里卖车背后有猫腻

  去年,家住宁波的消费者小施最近看中一款皮卡车,通过多方价格比对,发现该款皮卡车在象山的售价比较低,“我当时打电话问了好几家4s店,同款车在象山的报价要比宁波低3000元,这对我来说很有吸引力,所以我当天早上就坐车赶到象山来看车了。”最终,在象山某4s店销售员的引导下,当天下午小施就全款提走一辆放在该4s店展厅外停车场的同款皮卡车,裸车价接近8万元,并在该销售员陪同下办好了上牌手续,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上牌的时候小施注意到该车车辆合格证上盖了两个红章,但当时也没有多想什么。

  上牌后,为测算该款皮卡车的油耗量,小施刻意加了200块钱的汽油,开了288多公里汽油全部用完后,他对该车里程表进行了调试,结果分里程表显示里程数是288多公里,总里程表却显示502多公里,“为什么总里程表数要比分里程表数多200多公里呢?会不会是这辆车本来就开过200多公里?会不会是4s店把别人用过的车又当新车卖给我了呢?”小施越想越不对劲,带着种种疑问,小施开通手机录音功能后拨通了象山4s店销售员的电话,“为什么这辆车总里程数多出了200多公里?是不是你们店对我隐瞒了什么?”小施质问该销售员,结果得到的答复是:多出来的200多公里是因为车辆调拨导致的,这辆车绝对是第一次销售。开始小施相信了4s店的说法,但后来有朋友提醒他车辆合格证上有两个红章说明该车曾办理过一次临时牌照,听到这个说法,小施将信将疑地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人大跌眼镜:该皮卡车的前买主是象山某企业,开了200多公里后,该企业以该车变速箱有问题为由向4s店换了一辆同款车,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消保委建议起诉

  小施认识到被骗之后,第二次打电话到4s店质问,4s店告知小施要等核实之后才能答复,4s店最终给出了一个小施不能接受的答复:该车不退不换。

  小施觉得非常委屈和气愤:“我本来看中的是展厅里面的那辆新车,后来是销售员把我带到展厅外面的停车场叫我买现在这辆车的,他当时说这两辆车没有什么区别,这不是欺负人吗?”,于是小施向象山县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原则”,小施的车车价近8万元,4s店应给小施退车后再赔偿近24万元,考虑到赔偿额度巨大,为提高调解效率,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小施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消保委工作人员将该情况通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启动“诉转案”执法程序。

  市监部门的两万元罚单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从该案外围入手,首先调查该皮卡车的前买主和保险公司,核实了该车曾被购买、退车及更换保险的相关事实,并向车管所提取临时牌照登记证,取得关键证据后,市监部门结合小施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展开了对4s店的调查,在铁证面前,该4s店不得不承认隐瞒真相向消费者“二次销售”皮卡车的事实,最终被市监部门处以2万余元的罚款。另获悉,该案法院审理的结果是:一审4s店败诉,4S店除了照价接受小施退车外,另需按照售价的3倍予以赔偿。

  市监部门提醒消费者:多留个心眼

  此案的争议有两点:一是4s店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该4s店要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应提供已事先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在4s店无法提供证据而小施又能提供录音证据的情况下,该案案情最终向有利于小施的方向发展,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应尽量多留一个心眼,保存好能维护自己权益的相关证据,避免上当受骗;二是皮卡车是否属于消费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消费的内容不断丰富,那种认为“生活消费”仅限于衣食住行消费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当下的中国,汽车已进入千家万户,汽车消费已理所当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该案中皮卡车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可同样认为是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