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庆元查处汽运公司5名班子成员顶风违纪案

18.02.2016  10:14

  中新浙江网2月17日电(记者 李婷婷 通讯员 丽纪宣)17日记者从浙江省庆元县纪委了解到,当地已发文通报了该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公司党支部书记兼总经理吴盛目、副总经理张东华、邵玲玲、周叶军、工会主席胡睦尚等5名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责令退赔有关费用。

  2016年1月,庆元县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汽车运输公司在筹办丽水市道路运输协会客运专业委员会第三季度例会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进行公款高消费。庆元县纪委收到举报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该问题进行核实。

  经查,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至23日,在百山祖镇圣发大酒店举办了丽水市道路运输协会客运专委会2015年第三季度例会,各县(市区)汽运公司负责人等共50人左右参加会议。会前,庆元县汽运公司总经理吴盛目交代办公室用公款购买10条“黑利群”,以用于开会期间招待使用名义,发给了班子成员胡盛目、张东华、邵玲玲、周叶军、胡睦尚各一条,剩余5条香烟则用于会务,购买香烟总金额为4700元。会议举办期间的中餐、晚餐和开展烧烤活动用餐均有啤酒、葡萄酒、白酒等各类酒品消费,金额达10008元。

  10月23日上午,庆元县汽运公司以调研景区公交名义,安排了部分与会人员到百山祖景区和黄皮湿地等地进行游玩,产生的门票费、景区内交通费等费用金额为838元。同时该公司还用公款购买了白鹭鸭蛋和锥栗等农产品,赠予外县市区的与会人员,购买金额为8325元。会议共支出费用52636元,其中香烟、酒水等不能按规报销的开支,以会议住宿、餐饮等名义虚开、套开发票进行了报销。

  庆元县汽车运输公司用公款购买礼品、用餐饮酒、景区游玩等行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项严禁”等相关规定,属于顶风违纪行为。2016年2月1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庆元县交通运输局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未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吴盛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副总经理(分管纪检工作)、办公室主任周叶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总经理张东华,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总经理职务;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总经理邵玲玲,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令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胡睦尚辞去工会主席职务。吴盛目等人被责令退赔有关费用。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四风’问题,我们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手软。”庆元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说。该县纪委还将此案件作为警示材料印发,要求该县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并强调,要挺纪在前,加强对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明查暗访,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动辄则咎,越往后执纪越严,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