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17.01.2018  16:42

  广西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采矿权人如有不合法行为,且未按检查意见进行整改的,将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若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获得批复;是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存在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地形地貌破坏程度及地表植被损毁情况;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期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及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等。

  检查主要采取单位自查和实地检查两种方式,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月至12月份。此外,《通知》要求,除日常监督检查外,同时按不少于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矿山总数的25%比例开展实地抽查。被抽检单位至少每年到实地检查一次,具体检查时间届时通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其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矿山,将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通知》明确,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专家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区内由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作为检查对象。从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中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专家。

  检查中如有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按规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护工程或对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等行为的,且未按检查意见进行整改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若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检的、不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的矿山或经检查发现问题的矿山,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每次检查结果将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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