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逐步放开

28.07.2015  11:12

  用了13年的《广东省定价目录》终于要改版了。昨日,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举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下称“新版定价目录”)新闻发布会。新版定价目录将放开小区住宅停车费、民办教育收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等多项收费,将于8月15日起实施。

  据介绍,广东现行的定价目录是2002年公布实施的。此次新版定价目录以加快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为核心,价格放开力度大,下放事项数量多。结合新版定价目录的实施,将稳步放开取消下放62项价格,加上去年以来已放开取消下放的75项价格,累计放开取消下放的价格达到137项,具体定价事项较2002年版定价目录减少66%。

  已经放开取消下放了75项具体价格,涉及电信、交通、教育、医药、房地产、农产品、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此次结合新版定价目录出台实施,广东将进一步放开的价格有58项,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车用燃气销售价格、甘蔗(糖料蔗)收购价、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收费、人才市场收费等。对不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定价事项,如利用城建档案收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收费等3项收费适时取消。

  食盐零售价格、非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收费等,并非立即放开,而是分步适时放开或在试点基础上放开。

  新版定价目录中,政府列管定价项目仅有12种65项,包括电力、燃气、供水、重要交通运输服务、环境保护、教育、基本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用品及服务、文化、房地产以及重要专业服务等,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领域。相比旧版定价目录,新增的有5项,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交易服务费,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等。

   聚焦

  住宅小区停车费将放开

  随着新版定价目录的出台实施,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将放开。对此,省发改委党组成员林林表示,目前已经达到了放开价格的条件。林林介绍,商业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为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属于非刚性需求,市民出行可以有多种选择、替代性强,其经营基本实现市场化运作,具备了放开价格的条件。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逐渐规范化,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界定,且强调无论是出租还是出售均应首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相应的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或使用人与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协商确定,政府不宜直接干预。

   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逐步放开

  据介绍,当前我省物业服务收费主要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此次新版定价目录中,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物业服务价格管理的三个方向。其中,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合理制定标准。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还有一种情况较为特殊,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即前期物业(含房改房、老旧住宅及其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等)服务收费暂按现行规定管理,即实行政府指导价。但考虑到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物业服务价格机制是今后的改革方向,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将是大势所趋,拟先行选择部分地市开展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改革试点,待积累经验后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竞争状况适时放开。

   民办教育收费逐步由市场调节

  今后,广东将逐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放开由市场调节。但考虑到该项收费涉及面广,拟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做法,先选择部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地市为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同时,由于放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高中教育收费均涉及需要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按照依法推进的原则,将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实行。

   个别领域价格或上涨

  部分长期政府管制的价格放开后,个别领域可能会出现价格上涨,短期内有一个向价值规律合理回归的过程。但放开价格并不等于放任价格,将切实强化监管。——— 林林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