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成为住宅小区“标配”

13.06.2016  10:29

浙江省出台相关文件 今年7月起施行

端午假前,杭城幼儿园刚结束了小班报名工作,假后,浙江省又传出了一个关于幼儿园的好消息。今后,幼儿园将是住宅小区的“标配”。

昨日,记者从浙江省教育厅网站获悉,近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住宅小区居住人口数

合理规划配套幼儿园

简单地讲,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需按要求和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根据《办法》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针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第一期建设时,就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配套的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原则上按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该《办法》针对配套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做了要求: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而针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教育、国土、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严格建设和审批程序

不合要求的将行政处罚

关于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审批、使用等情况,《办法》也做了明确说明。

首先,为了推进同步规划、立项、设计、建设等工作,各地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应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验收工作。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首席记者 王贞颖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