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底离职 年终奖一分也没有?讲讲年终奖那些事儿

03.02.2016  09:11

临近年底,员工们最关心的,莫过于年终奖了,如果能在年前拿到一笔丰厚的年终奖,不仅能过一个开心年,来年工作也会更有干劲。

年底辞职是否能拿到年终奖?因单位需要换岗,是否能拿到原岗位的年终奖?不少微友因此感到困惑。

微友问:我在一家集团工作,去年年底,服从公司安排从集团下的一家公司调到另一家公司,两家公司是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但我在这家集团工龄是延续的,当时也签订了三方合同,即与A公司签订离职,与B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最近,A公司在2015年被集团嘉奖,原则上现有在职员工都有奖励,但我却被告知没有这笔奖励,原因是原公司是按现有在职人员分配奖励,但具体方案未下达。

我很不服气,一、不是我要求调公司;二、我没离职(对于集团来讲);三、原公司下发的是2015年的嘉奖,而我在这家公司里从几年前一直工作到2015年12月底。

答:年终奖,从字面上理解,一般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其他约定,用人单位在年末或年终,向员工发放的奖金。相关规定体现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四条、七条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因此,年终奖也是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既然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关系到各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年终奖制度的制定、考核标准、发放等均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程序,一般不应当设定一些不合理的条件,设立不合理的目标,更加不应当出现歧视性的条款或差别待遇。

回到这位微友的问题,因为他是按照集团公司的安排,2015年12月底从集团中的一家公司调职到另一家公司,且有三方协议约定集团工龄延续计算。因他在原公司服务时间将近一年,主要的工作成果均体现在原公司,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原公司应按照在职员工的标准和2015年度实际服务时间长度,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

除非原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年度奖的发放范围是发放时在册的全体员工,且已通过民主程序和告知劳动者,否则即便原公司内部有离职员工不发放年终奖的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规定。

这位微友可以通过向集团公司反映,或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微友问:我在一家银行上班几年了,去年12月中旬离职。这个月发年终奖,我竟然一分钱都没有。然而,我的一个同事,是在8月左右离职的,却拿到了年终奖!

答:虽然有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员工在年前集中辞职,制定年终奖制度,其中规定的“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必须是在册员工”,也就是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的员工不能享受。

尽管规定明确,但合法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制定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告知劳动者。

鉴于他是2015年12月中旬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关于“年度奖金的发放范围是发放时在册的全体员工”此类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公平公正,不能差别对待,并参照2015年度实际服务时间来发放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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